(一)宣传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政策和实施细则,研究交通运输业发展趋势和重大问题。
(二)拟订全区综合交通发展战略,构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综合交通建设规划和公路水路交通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组织编制公路建设、航运发展、港口布局、岸线使用、枢纽站场、运力调整、农村客运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综合统计工作;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三)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负责辖区货物运输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学校、汽车租赁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
(四)承担辖区长江、嘉陵江水域以外的内河交通安全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全区规划四级以下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使用审批;负责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求助打捞、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五)承担全区公路、水路(含港口)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含港口)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做好辖区内铁路、民航、高速公路、地方公路、港口、码头、航道、枢纽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配合工作,并指导其养护和维护。
(六)承担全区公路养护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责任;负责全区公路路产路权管理和保护;负责组织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协调中央和市级管理的海事、港航、交通综合执法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
(七)承担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全区交通重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负责指导全区交通行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体系建设;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和高峰客运;负责全区交通战备工作。
(八)推动交通行业科技进步,负责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交通行业的推广和应用;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和管理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能、技术培训工作。
(九)负责交通行业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组织开展区域交流合作工作。
(十)承担全区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责任,负责交通行业宣传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