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应用事项名称 |
惩戒对象 |
惩戒措施 |
惩戒内容 |
惩戒依据 |
229 |
市、区(县)交通运输委 |
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市交通运输委) |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230 |
市、区(县)交通运输委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市交通运输委) |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231 |
市、区(县)交通运输委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区(县)交通运输委) |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232 |
市、区(县)交通运输委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区(县)交通运输委) |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233 |
市、区(县)交通运输委 |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认定等事项(市交通运输委) |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234 |
市、区(县)交通运输委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市、区(县)交通运输委) |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235 |
市、区(县)交通运输委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市交通运输委) |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236 |
市、区(县)交通运输委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市交通运输委) |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237 |
市、区(县)交通运输委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市交通运输委) |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502 |
各有关部门 |
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503 |
各有关部门 |
推行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许可和服务事项 |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504 |
各有关部门 |
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
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505 |
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 |
相关行业执法监管检查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506 |
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 |
相关行业执法监管检查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
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