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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交通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
日期: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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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区级部门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71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 江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2.《重庆市编委办公室关于市交委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批复》(渝编办〔2011〕164号)第二条第二款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宗旨是: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检测服务。主要职责任务是:承担交通建设工程材料、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试验、鉴定,以及相关技术咨询等工作。 区县级 市交通局
72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江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3.《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区县级 市交通局
73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 江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4〕24号)中《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八)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县级 市交通局
74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 江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4〕24号)中《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八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六)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区县级 市交通局
75 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 江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3.《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港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当地港航管理机构备案。 区县级 市交通局
76 水路运输经营者相关信息变化备案 江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区县级 市交通局
77 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江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2.《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第三条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四)需境外购置或者光租普通货船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确定购置或光租意向后,应按照新增普通货船运力方式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级 市交通局
78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 江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区县级 市交通局
79 受理公路服务投诉举报 江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检举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区县级 市交通局
80 道路运输服务投诉热线 江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条款内容: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区县级 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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