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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1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1.《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二十九条 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 号)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2.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3. 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港口法》第五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2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3. 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4. 不依法对行政许可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港口法》第五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3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4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5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十一)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6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十一)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7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条款内容: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十一)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8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参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9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构成犯罪的;2.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3. 违规设定检测资质行政许可;4. 对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网上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而未组织评审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5. 办理检测资质行政许可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6. 违规准予资质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资质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7.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办理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10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各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三、各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依据。 | |
11 | 港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港口法》第五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12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各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三、各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依据。 | |
13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港口法》第五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14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3.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4.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5. 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6. 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4.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15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十一)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16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十一)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 |
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17 |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2.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3. 违法行使职权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18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各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三、各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依据。 | |
19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各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三、各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依据。 | |
20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国家级,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21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24号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1. 勘探,港外采掘、爆破;2. 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3. 架设桥梁、索道;4. 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5. 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6. 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7.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8. 打捞沉船、沉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5号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2. 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3. 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1、勘探、采掘、爆破;2. 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3. 架设桥梁、索道;4. 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5. 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6. 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7.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第六条: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1. 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 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 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规定: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1. 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 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3. 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4. 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5. 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5号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1.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2. 航道日常养护;3.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4. 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23号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1. 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2.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3. 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22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十条第一款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23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各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三、各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依据。 | ||
24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3.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2.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3. 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路法》第八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25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26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27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施监督检查过劲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征求相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许可决定;擅自收费或不按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28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施监督检查过劲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征求相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许可决定;擅自收费或不按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29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施监督检查过劲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征求相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许可决定;擅自收费或不按标准收取工本费。 2、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3.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犯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备案;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 (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五)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七)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30 | 对交通运输行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31 | 对交通运输行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17年第81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32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2016年第43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115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 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3)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4)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5)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6)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3. 违反《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情形: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6.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33 |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情形: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34 | 对从业单位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十八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情形: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的(8)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
35 |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占(利)用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应当执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公路赔(补)偿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公路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公路赔(补)偿费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12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情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 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36 |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2022第175号 第十三条 : 市、区县(自治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加强对地方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管理。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情形:(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情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4.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37 | 公路监督检查、巡查 | 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消防等安全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为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情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情形:(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2)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3.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38 | 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M范围内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 行政确认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情形:(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2.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39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行政确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40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确认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41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 :站级验收 一级、二级车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与评定,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与评定。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42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行政确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运行。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43 | 对检举公路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检举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情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44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行政裁决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45 | 高速公路及国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计划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编制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县道养护计划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并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情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46 | 对施工单位违反《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47 | 对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违反《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情形: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48 | 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作业或者活动及通航安全的,责令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作业或者活动及通航安全的。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49 | 对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1年第53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50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市交通局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情形:(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法行为。 2.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51 |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授予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实行特许经营,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经营企业。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择经营企业。选择经营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公共安全,冷、热线路搭配等因素。线路经营权实行无偿授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拍卖线路经营权。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 违反《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情形: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52 | 道路运输信用评价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实施道路运输信用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将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步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5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54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55 |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行政许可 | 1.《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参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56 | 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五届第159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2、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57 |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照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以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19年18号令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令2019年第18号)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7.《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第八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八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8.《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经营性车辆进行机动车登记,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为其配发道路运输证;经营企业聘用的客运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一、参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58 | 对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项目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11 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5.:《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7.《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交通运输部应当对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直接管理的部属单位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0.《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 第四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情形:(1)玩忽职守;(2)徇私舞弊;(3)滥用职权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59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行政确认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60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
61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