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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教办〔202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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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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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区教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5
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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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委决定开展2024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2556日—2025630日。

二、年检对象

2024630日前,经江北区教育委员会审批设立并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三、年检主要内容

(一)党建工作:党组织政治功能发挥;推动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党建基础规范和品牌创建;加强党组织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

(二)办学条件:合法证照;校舍场地达标情况;教育教学设施配备和文化建设情况。

(三)学校管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学章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教育教学:教材及教学计划;开班情况;反映教学情况的其他材料。

(五)教职工队伍:教职工花名册;教师资质;(3)无犯罪记录;(4)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及社会保险购买情况。

(六)学生管理:学生花名册;入学合同;学生管理相关制度。

(七)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备案或公示情况;收费退费情况;(4)财务运行情况。

(八)全国平台管理:(1)培训预收费纳入预收费托管账户情况;(2)风险保证金缴存情况;(3)课程上架全国平台情况;(4)全国平台订单及课消情况。

(九)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日志记载情况;视频监控和安保力量配备情况;安全和消防设备配置情况。

(十)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情况;招生宣传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年检的事项。

四、年检提交的材料

(一)江北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2024年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要求见附件2

(三)2024年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党建工作、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职工队伍、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全国平台管理、安全管理、招生工作。

(四)培训机构办学资质。提交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年检材料提交要求:第(一)项至第(四)项年检材料需提交纸质档(基本情况表和工作总结须加盖学校公章),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年检材料还需提交PDF电子版。所有提交材料要求真实、完整、准确。

五、年检的程序

第一阶段:即日起至430日,培训机构自查,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二阶段2025514日前完成年检材料报送。年检材料(基本情况表、工作总结、财务审计报告、办学许可证副本)报区教委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年检材料PDF电子版报至邮箱jbqjwjgk@163.com

第三阶段2025525日前,实地检查。接受实地年检的培训机构对照《江北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细则(试行)》(附件3)准备资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20256月,区教委综合上报资料、实地检查、平时办学情况,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论向社会公布。

六、年检结果的处理

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年检基本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区教委报送整改报告。不合格学校整改后仍未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列入行政处罚对象。

七、登记机关年检前置审核问题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前置审核,相关单位要按民政局的要求准备资料,报区教委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前置审核盖章。

培训机构年检联系人:孟老师,电话:67668377,电子邮箱jbqjwjgk@163.com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4楼。

附件:1.江北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2024年基本情况表

      2.江北区民办学校财务审计规范

     3.《江北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细则(试行)》

                         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

                           2025422日    

附件1

江北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2024年基本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登记日期

办学许可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学内容

办学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举办者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手机

校长(负责人)

手机

决策机构

(理/董事会)成员

办学场地

自有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

租赁(租赁时间:月到月)

建筑面积:

教学场地:

教室

办公用房

宿舍

其他用房

疏散通道

疏散引导箱

消火栓

灭火器

教职工情况

总计名,其中专任教师名,兼职教师名,行政人员名,党员名。 外籍教师名。

学生情况

总计名,2024年结业学生名 ,

2024年新收学生名。

培训材料

正式出版物

自编教材

基本户开户银行

账号

注册(开办)资金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度收入

万元

年度薪酬总额

万元

年度实缴税金

万元

受表彰及

参加公益活动

情况












填表说明:基本情况表数据以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为准。

1


附件2

江北区民办学校财务审计规范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承担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成立,在我市境内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近三年未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

(三)以往年度未违规出具质量低劣审计报告。

二、对财务审计报告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结论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财务核算是否规范。民办学校是否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设账核算,是否按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举办者出资到位情况,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过户情况。

(三)各种收费资金是否进入民办学校银行账户上,是否被举办者及其关联方、其他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

(四)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借款是否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是否存在用于对外投资,是否存在其他单位占有、使用,或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情况。

(五)借出的款项是否存在违反《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其他不合理情况。

(六)举办者是否存在年终结余前获取回报或预提回报,年终结余后提取回报是否履行了一定的程序。

(七)举办者(或其代表)从民办学校获取劳动报酬情况。

(八)是否进行了预算管理,预算执行情况。

(九)普惠性幼儿园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民办学校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高于40%的要特别说明原因和解决办法。

(十一)培训费存款专用账户(包括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和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

(十二)民办学校的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是否按时纳税,本年纳税种类和金额,是否为职工按期交纳社会保障金。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三、事务所一般要求提供的资料清单

1.基本情况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年度财务报表;

5年度会计凭证;

6.年度会计总账、明细账;

7.年度银行存款对账单(基本户、专户)及余额调节表;

8.学校收费审批手续、税务申报表复印件;

9.上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复印件;

10.大额往来款的有关资料及对方证明;

11.房屋产权证(租房合同)、土地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12.固定资产明细表、存货明细表、现金盘点表。

1


附件3

江北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细则(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评估细则

检查方式、材料收集方式

扣分

得分

扣分

扣分依据

指导思想(10分)

办学方向

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2.有明确的近期办学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

①查机构章程;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和形式、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及解散清算和党建工作等内容,章程内容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②查办学理念、办学宗旨有关资料,如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资料不详一项扣2分,无资料,此项不计分。
③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进机构,无此项扣2分。

查阅资料

依法办学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学。
2.办学资质文件、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3

①查看各类证件原件是否齐全。食品经营(提供餐饮服务的)、消防手续(达不到办理消防合格验收手续的须有消防不予受理凭证或按照消防清单落实消防设施)、法人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其中无一项手续不完善或过期的视为一条;证件缺1项扣3分。
②机构设有食堂、小卖部的,应依法取得相关资格,一项不符扣4分。
③机构内提供餐饮服务的,所有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无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的,一人次扣2分,扣完为止。

查阅资料
现场查看

1.办学行为规范。
2.准确使用机构名称,严格按审批的层次、类别、范围办学。
3.严格按照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4

①查看有无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并是否公示;缺1项扣3分 。
②检查是否有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的行为;存在一种行为扣2分。
③查是否有以“幼小衔接班”之名实施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培训、组织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留作业等行为;存在一种行为扣2分。
④查是否出现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培训内容、班次和招生对象的行为,出现一项扣3分。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管理机制(10分)

组织机构

办学主体明确,依法设立了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和其他监督机构,决策、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权。

3

①查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监督机构的名单、会议记录和职责规定,记录不详扣2分,无记录扣3分。
②董事会(理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人员名单须和审批部门备案名单一致,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一项不符,扣2分。

查阅资料

1.机构设置健全,规章制度完备。
2.机构内组织机构及教职工信息、收费标准公示上墙。
3.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全球”“世纪”等字样,与备案名称一致。

4

①查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是否完善并运行,无一项制度扣2分,未按制度运行的一项扣1分。
②查机构名称、组织机构、证照资质、教师资质、收费账户、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程序、培训内容、时间、招生对象、培训班次等公示情况,实地查看,缺一小项扣2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校长(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3

查看举办者学历证、身份证,从事校长(行政负责人)有5年及以上教育教学等印证材料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承诺)材料,每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办学条件
(20分)

办学场地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危房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有安全隐患或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2.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特殊项目按照标准核算。
3.举办者以自有场地办学的,应产权清楚;租赁场地办学的,应与产权人签订(或经产权人授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4.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取得消防备案或许可,并接受消防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在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10

①实地查看并测量,培训机构面积少于100平方米,此项扣20分。
②培训机构面积在200-300平方米的,现场检查消防器材,缺一项扣10分。
③培训机构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取得消防合格手续或许可,未取得的扣10分。
④机构场地为自有的,查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缺一项扣5分。
⑤机构场地为租赁的,查租赁合同原件,租赁期限为2年(含)及以上(自申请审批之日起及计算),租赁期限不足2年(自申请审批之日起及计算)或租赁期限到期的,出现一项扣20分。

查阅资料
实地测量及查看

师资队伍

1.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按照不少于1∶20的师生比配备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且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科目相符,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10

①查机构工作安排表和教师资格证、机构教职工聘任合同;缺一项扣2分。
②查是否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开展非法传教、宗教渗透等行为的人员,存在一项扣5分。

③机构应对聘请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记录审查,未审查的扣5分。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教师谈话

机构管理
(40分)

教育教学管理

1.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对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2.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3.培训机构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5

①明确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进行培训,落实《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减负三十条),违反减负措施,加重学生负担扣5分。
②日培训结束时间超过20:30、留有培训课后作业的,每项扣5分。
③未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并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费用的,出现一项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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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师生

全国平台管理

1.按规定上架课程。

2.采取一课一消。

3.预收费纳入托管账户管理。

4.风险保证金足额缴入。

10

①未上架课程扣10分。

②每月无课消记录扣10分。

③预收费未纳入托管账户管理扣20分。

④风险保证金未足额缴入扣20分。

查阅资料

学生安全管理

1.有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5

①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的,扣2分。

②未做好安全巡查记录的,扣2分。
③未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的,扣2分。
④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的,扣2分。

⑤没有音视频监控设备提示性标识,扣2分。

查阅资料
实地谈话

收费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聘用的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2.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收费备案许可并进行公示,收费行为和票据规范,使用合理。
3.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按照省、州相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超过5000元的费用。

10

①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不具备资质、会计和出纳为同一人的,每一项扣1分。
②实地查看机构收费公示情况和收费票据。一次性收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单次超过5000元的,收费与备案不一致的,每一项扣5分。落实市、区收费退费要求,妥善处理好参训学生退费事宜,出现收费不退情况,扣5分。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其他

日常检查中被各级部门通报的。

10

每通报1次扣5分,直至扣完。

日常统计

消防安全管理(5分)

消防安全管理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5

①未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张贴消防安全示意图/疏散通道示意图(安全撤离通道、路线)/消防安全承诺书;缺一项扣2分。

②每间培训室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缺一项扣2分。

③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违反一项扣2分。

④安全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违反一项扣2分。

⑤消防通道保持打开,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违反一项扣2分。

⑥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违反一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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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15分)

服从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15

由区教委、辖区街道、巡查人员等常管理情况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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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降档处理项

①存在私自设培训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
②因管理不善引起社会公认不满或严重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不良后果。
③违规办学被社会或个人举报经查实的。

存在1条以上的,年检结果降低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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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项

1、因管理不善发生严重群体事件、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办学地址与审批地址不一致且未完善迁址手续,未到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审批的不予年检,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3、擅自扩大或缩小培训机构场地,使用简易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4、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类别、举办者,未到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5、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存在欺诈、恶意竞争等扰乱招生秩序、破坏平等竞争环境行为。
6、因管理不善引发大面积负面舆论或上访事件的。
7、非法集资办学或存在挪用和抽逃办学经费的违法行为。
8、机构教职工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9、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非法聘任外籍人员的。

-

年检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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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评估总得分

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结论

受检学科类培训机构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手印)联系电话:

评估小组人员签名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说明:1.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年检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2.年度检查评估定四个等级:(优秀≥95分)、(80≤合格<95)、(60≤基本合格<80)、(不合格<60)
3.限期整改培训机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评估为不合格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停止招生或者终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
4.评估结果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并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布。

(主动公开)

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5224日印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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