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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80479/2020-00022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发〔2018〕22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教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8-04-17
  • [ 发布日期 ]
  • 2018-04-17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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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北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北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8418













江北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

2017-2020年)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区作为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的各项工作,现就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办好学前教育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让‘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要求,科学布局规划,加快公办园建设,扩大学前教育普惠资源,着力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品质,着力构建覆盖全面、布局合理、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增强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发展原则

(一)坚持公益和普惠。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公民办并举,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在公益普惠、科学保教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不断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二)坚持科学规划。充分考虑人口政策调整和人口分布的区情实际,优化幼儿园布局,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方便入园。

(三)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在开发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园模式、用人机制、投入保障等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

(四)坚持质量为本。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三、发展目标

2020年底,全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稳定在100%,普惠率达到80%以上,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50%以上,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口政策调整和幼儿增加入园的要求,全区新增公办园或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58所,到2020年达到80所。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进一步理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进一步落实,逐步建立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师资力量也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办学行为普遍规范。

2017-2020年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



年度

在园幼儿

幼儿园

公办园

普惠率(%

毛入学率(%

总数(人)

增加(人)

总数(个)

增加(个)

总数(个)

增加(个)

占比(%

总目标

30500

3028

160

10

80

58

50

80

100

2017

27472

3357

150

9

24

2

16

63.8

100

2018

28500

1073

150

0

45

21

30

66

100

2019

29500

1000

158

8

65

20

41

70

100

2020

30500

1000

160

2

80

15

50

80

100

注:普惠率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幼儿园专项布点规划。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孩政策实施后人口出生率变化以及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完善全区幼儿园专项布点规划,科学确定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合理布局公办园和民办园,满足老百姓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和多样化需求。

(二)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1.规划新建独立占地公办幼儿园。在未来城市规划开发建设中,根据居住人口分布、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幼儿园布局校点规划以及公办园的布局状况,以划拨供地方式,新增幼儿园教育用地,建设独立公办幼儿园2所。

2.增加中小学附属幼儿园数量。在现有小学附属幼儿园基础上,全区凡具备办幼儿园条件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安排举办附属幼儿园,现全区在建和新建学校,调整规划建设方案,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附属幼儿园,附属幼儿园由所属中小学进行管理,具备独立办园条件的独立设置。附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按小学同等标准拨付。

3.支持和鼓励街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幼儿园。鼓励有办园条件的街镇、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根据辖区公办普惠性幼儿园的分布情况以及辖区老百姓的需求举办公办园,完善支持街镇、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不断扩大公益普惠学前教育资源。

4.新开发小区幼儿园移交举办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小区开发配套幼儿园管理政策规定,未来新开发小区配套幼儿园由项目业主单位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园或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5.开发商小区开发建设配套幼儿园回购举办公办园。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加快发展主城区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735号)文件要求,对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须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在建和已建成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与开发商协商进行回购,具体回购价格可参考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设(装修)成本审计(评估)结果。鼓励项目建设业主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同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其建筑规模对应已交纳的土地价款由国土房管部门在住宅项目后期修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时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中予以抵扣。幼儿园无偿移交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按相关规定减免资产过户的相关税费。对不愿采取上述回购或移交方式的,鼓励项目建设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与教育行政部门衔接,引进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降低租金或以“零租金”方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6.国资场地回收全部举办公办园。渝府办〔201735号文件要求全区国有资产场地举办为民办幼儿园场地必须全部回收用于举办公办园或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国资、房管、征地、移民、港城等区级所有部门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幼儿园场地,也包括鱼复工业园区和市级部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幼儿园场地。国资场地回收由原配建租赁单位负责收回,回收后原则上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园或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街镇、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利用自有场地已举办的公办园,原则上由举办者继续举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8号)的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必须全部用于扩大办公资源,已改变公办性质的,2018年年底前必须收回并整改到位。

(牵头单位:区教委;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房管局、区征地办、各街镇)

(三)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一步完善普惠性幼儿园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结对帮扶,培训师资,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引导民办幼儿园积极提高办园质量,提高普惠性幼儿园在民办幼儿园的比例,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

1.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逐步加大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力度,适时提高生均公用经费等补助标准,对非国资场地举办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按公办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生均补贴,进一步完善对民办幼儿园的奖补政策,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2.增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盘活城镇低效用地及改建后符合办园条件的闲置商业和工业等其他用房用于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根据幼儿园专项布点规划和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对场地相对独立,安全达到标准,有一定规模,且周边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依照住建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6年),《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设立标准进行审批,原则上审批为普惠性幼儿园。社会组织或个人购买或租赁存量商业等用房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按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给予扶持。支持和引导非普惠性幼儿园转设为普惠性幼儿园,给予政策扶持。对新增小区配套幼儿园只批设为普惠性幼儿园。

3.开展幼儿园和幼儿园场地租赁价格整治。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公共产品,要体现公益性,严格核定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对收费较高的幼儿园进行价格指导。小区配套幼儿园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强幼儿园园舍租金价格指导,防止因园舍租金上涨而推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

(牵头单位:区教委;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区规划局、区国资委、各街镇)

(四)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1.入布点规划的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移交。规划部门要将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的要求,规划好与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的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国土房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条件及区政府的意见,在土地供应前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等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配套幼儿园以及相关资料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由区教委举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结合实际,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为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对配建幼儿园的选地、设计、施工、验收区教育行政部门全程参与,进行指导和监督。

2.全面开展开发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市政府文件(渝府发〔201748渝府办〔201735)要求,全面开展全区开发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和专项整治。对以出让方式供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区政府采取回购等多种方式,将已建或在建幼儿园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对以划拨方式供地、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场地出售需征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或未按时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未达到相关建设标准以及配建幼儿园改作他用的,规划、国土、建设、教委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子女就近入园需求。到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牵头单位: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区房管局、区教委;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

(五)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1.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区教委牵头、各部门和街镇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区教委承担管理指导全区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制定并指导全区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明确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负责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质量的督导机制。区级各部门依据职能对学前教育相关工作进行协同管理和指导,街镇承担发展和监管辖区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规范管理各类幼儿园。

2.理顺学前教育办园体制。积极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举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工作,通过接收、与优质公办园合并、办分园、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中央编办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要求完成事业单位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已经举办的小学附属幼儿园原则上作为登记设立,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由所附属学校进行管理;对场地相对独立,规模较大的新办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逐步批准设立为独立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

3.积极探索公办幼儿园的多元办园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幼儿园公办性质的基础上采取“公办民营”办园模式,对部分新建和回购、回收的幼儿园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引入品牌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委托管理。

(牵头单位:区教委;区级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区卫健委)

(六)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完善师资培养体系。完善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按照“四有”好老师的要求建设师资队伍。科学规划学前教育队伍培养模式,提升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的质量。以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依托,设立财政专项经费,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幼儿园专任教师、保育老师和园长的各类专业培训或者持证上岗培训,提高持证率,力争2020年我区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

2.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按照渝府发〔201748文件要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数与幼儿数的比例控制在1:8-1:10,每班原则上应配备专任教师2-2.5名。根据全区公办园发展需要,加强编制动态管理,可通过争取市编制部门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编制和调剂中小学校余编。通过公开招聘,内部调配,中小学富余教师转岗等方式配足配齐公办园教师,确保每所新增公办幼儿园配1名在编公办园长和2-3名在编骨干教师,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今后逐步增加公办幼儿园在编教职工数量,达到幼儿园师生比的配备标准。未批准设立独立事业单位的小学附属幼儿园,幼儿园教师编制直接下拨到所附属小学。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解决工勤和教学辅助岗位的用人需要。对聘用职工的资质严格审查,建立全区幼儿园教职工用人备案制度,实现全区幼儿园教师的统一管理。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提高幼儿教师准入门槛,把好教职工入口关,所有公民办幼儿园教职员工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3.落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适时合理提高待遇,按照公办幼儿园应配教职工缺额数给予一定的缺编补助。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2500/月并逐年提高,保证教职工寒暑假基本工资待遇。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完善和落实符合学前教育实际且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聘标准,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在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权利,继续实施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社保补助、园龄补助等政策。

(牵头单位:区教委;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2017-2020年全区幼儿园教职工专业素质提升发展目标


项目






年度

园长

专任老师

保育员

总数(人)

持证率(%

学历提升

总数(人)

持证率(%

学历提升

总数(人)

持证率(%

学历提升

大专(%

本科以上(%

专科(%

本科以上(%

高中(%

专科(%

总目标

300

100

50

50

2300

100

70

25

920

90

75

15

2017

239

80

54

41

2154

70

65

16

894

46

70

9

2018

258

90

52

45

2250

80

70

20

900

60

70

10

2019

280

95

50

48

2280

90

75

20

910

80

72

12

2020

300

100

50

50

2300

100

70

25

920

90

75

15

备注:园长和副园长,园长持证主要是园长资格证,专任教师的资格证主要是教师资格证,包括园长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保育员的资格证主要是保育员证。


(七)着力加大幼儿园监管和业务指导。

1.落实幼儿园日常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全区幼儿园实施日常监管和保教质量评估全覆盖。推动幼儿园落实园所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严格实施幼儿园年检制度、等级动态核定制度、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办园信息公示制度,集体视导制度、督学责任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取缔确保其提供合格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2.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区财政将学前教育财政经费预算单列,区教委、区财政部门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按时完成学前教育经费的审核拨付,建立专项资金审计制度,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监管,严格查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赞助费、兴趣班培训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3.加强学前教育业务指导。督促和指导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基二〔20124号),遴选我区20所幼儿园为幼儿教师专业成长培养基地园。完善区级、园级及园本教研制度。支持集团化办园、连锁办园,发挥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带动作用,支持幼儿园结对帮扶,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改善薄弱幼儿园办园条件,确保幼儿园厨房、卫生间、盥洗设施等达到相关卫生标准,加强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为幼儿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

4.加强舆论宣传。利用各种媒体、社区及幼儿园资源,宣传学前教育政策,严厉打击幼儿园校闹行为,营造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学前教育的开放度和社会适应性,通过社会调查、家长评议了解社会各界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及办学效益的评价,确保学前教育成为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

(牵头单位:区教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卫健委、区工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发改委)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区长为组长,分管教育的副区长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江北区学前教育三期行动计划实施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学前教育的改革发展。建立和完善区政府研究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每年专题研究学前教育,把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民生实事、有关部门、街镇的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区委区政府每年对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帮助幼儿园解决教师缺额问题。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小区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整治。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定期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与控制、饮用水卫生等卫生保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资等单位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为群众提供普惠性服务。(牵头单位:区教委;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局、区国土、区房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国资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加大财政投入。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每年度按照不低于财政教育经费的5%的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适时适当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认定标准。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优先将建卡贫困户在园幼儿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

(三)强化检查考核。区政府将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和街镇主要领导考核内容;对公办幼儿园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财政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与工资待遇保障等重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工作通报;强化教育督导,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学前教育纳入督学责任区范围,完善学前教育督导标准,对各部门、各街镇、幼儿园落实本计划情况进行督导,对涉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教育资源配置、教育质量提高、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教师待遇落实等事项,开展专项督导,以保证本计划的顺利实施。对本计划实施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街镇、政府部门、幼儿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区考核办、区教委;区级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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