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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80479/2020-00095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教〔2020〕17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教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0-11-09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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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普通高中:

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8138)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江北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0115

附件

重庆市江北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

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的《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8138)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教委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区教委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区教委负责指导各普高学校编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审核学校申报材料,推动组织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区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用于我区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学校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普通高中课程创新基地、精品选修课程和教改课题、特色高中建设、青少年创新人才培养等。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发放人员经费。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建设资金采取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申报,由区财政和区教委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用于发展促进计划部分的课程创新基地、精品选修课程和教改课题等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由市教委、市财政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发展促进计划的通知》(渝教基〔20155)要求,采取评审方式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区属各相关学校应当在每年115日前,向区财政、区教委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九条 区财政、区教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根据市教委资金下达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条 区财政和区教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三十日内,按照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我区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区财政和区教委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优先满足基本需要,支持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或新建的学校,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教委和区财政局负责督促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可由区财政、区教委统筹安排用于普通高中教育。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和区教委根据各校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区财政和区教委将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 区财政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区教委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通高中学校改造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应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校内公告栏全部予以公开,有条件的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七条 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区教委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资金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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