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行决字〔2022〕1号
受处罚人:重庆市江北区贤训明德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5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8号2幢7-5至7-12、7-17、7-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涛
2022年1月22日,我委接群众举报,称你公司在观音桥敬业大厦3楼(非登记核准的场所)开展未经我委许可的学科培训活动。接举报后,我委高度重视,并派员到被举报场所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经查,你公司确实存在举报所反映的在非核准登记场所开展未经许可的学科培训活动的情况。对此,我委工作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你公司停止组织开展未经许可的中小学学科培训;2022年1月26日,我委又接群众举报称你公司在五里店工业设计中心404(非登记核准的场所)开展未经许可的学科培训。接举报后,我委派员对该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现场核实了该举报的真实性。2022年1月27日,我委约谈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锦涛,其在谈话笔录中承认你公司确实存在不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未经许可的学科培训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我委现场巡查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锦涛的谈话笔录佐证。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我委认为你公司未依照我委出台的《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江北教办〔2021〕74号)之规定,未经我委之批准审核便擅自在核准登记的场所外开展学科类培训;此外,你公司于寒假期间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还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重庆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方案》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培训”的规定。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第(九)款关于“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之规定”。
因此,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第(九)款之规定,我委对你公司先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2月18日前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2.向全区培训行业通报批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机关名称: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
2022年 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