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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80479/2022-00129
  • [ 发文字号 ]
  • 江教行决字 〔 2022 〕4 号
  • [ 主题分类 ]
  • 科技、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教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09
  • [ 发布日期 ]
  • 2022-05-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教行决字〔 2022 〕4 号)
日期: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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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教行决字 2022 4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单位

名   称

重庆江北军君幼儿园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峰景园2

联系电话

15*******68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500105683914767A


  经查,你单位从 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在未经江北区教委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由原办学许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峰景园21号搬迁至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峰景园2号。新址园舍未通过消防和视频监控验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在未重新办理餐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为教职工开餐,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2022年3月22日和4月12日对你园负责人陈*梅的调查询问笔录、幼儿园现场视频及你园提交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鉴于你单位的行为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款“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江教罚告字〔202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变更办学地址的情况属实。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款,“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搬回原址,并予以警告。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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