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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80479/2024-0009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科技、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教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9
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北教罚〔2024〕1号
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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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彭*蓬,性别:男,民族: 汉,出生日期:198*519日,身份证号码:5113**********307X,工作单位和职务:无,联系电话:152*****940,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

    2024124日至126日,本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约谈等方式依法进行调查,核查彭荣蓬在鲁能星城十街区组织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询问笔录》、现场资料、执法仪记录。

本机关认为:彭荣蓬在鲁能星城十街区组织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三个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二款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全区通报批评。

2、罚款7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

                                    20241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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