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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江北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的通知》要求,我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效,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一、受理范围
我委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的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12315、023-67854517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依法通过来信来访向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进行投诉举报。
三、受理流程
1.汇总登记。通过上述投诉举报渠道接收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投诉举报材料,统一由财务审计科汇总登记。
2.及时交办。财务审计科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初判,认为可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的,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以《投诉举报信息登记表》形式(附件)告知政策措施起草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办理。
四、处理回应
针对投诉举报内容,属于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根据“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由政策措施起草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时补审;属于涉嫌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应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中规范性文件类,政策措施起草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政策法规部门做好教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文件清理工作;其他政策措施类,可视情况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按照“谁制定、谁回应”的原则,政策措施起草科、室、直属事业单位需依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书面反馈财务审计科。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信息登记表
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信息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信息来源 | |||
| 举报内容 | |||
| 相关文件名称 | |||
| 相关文件性质 |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 财审科初判意见 | |||
| 初判依据 | |||
| 一、应审未审 | 是 | 否 | |
| 二、审查标准 | |||
| (一)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 | 否 |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 |||
| (二)违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是 | 否 |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 |||
|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 | 否 |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 2.将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 3.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 |||
|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 | 否 |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 |||
| 五、违反兜底条款 | 是 | 否 |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