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区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办人民满意学校,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十不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江北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材料,结合江北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师。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负责对教师师德师风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以个人自评、师生评价、家长评价、第三方民调机构调查和学校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
第六条 学校每学年与全体教师签订师德师风目标责任书,要求教师严格执行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二)不准参与赌博、酗酒等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
(三)不准从事有偿家教和违规从事校外教学、培训、辅导或商业活动;
(四)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出现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不准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商品和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托办私事;
(六)不准无教案上课、不布置、不批改学生作业;
(七)不准上课迟到、早退,擅自停课、缺课;
(八)不准在上课时间接听私人电话或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
(九)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
(十)不准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心浮气躁、敷衍推责。
第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标准:
(一)是否教书育人,看有无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课堂上发布不当言论和有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是否爱岗敬业,看有无在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业务学习、教学研究等方面敷衍塞责的现象;
(三)是否尊重学生,看有无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肆意谩骂、侮辱猥亵、歧视冷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四)是否严谨治学,看有无拖拉懒散,不认真钻研业务,不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得过且过,不思进取,搞学术腐败的现象;
(五)是否廉洁从教,看有无从事第二职业或兼职,违规办班补课,搞有偿家教,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强迫学生购买教辅资料或其他物品和有无赌博、斗殴、酗酒,衣着不得体,语言不规范,举止不文明的行为。
(六)是否遵章守纪,看有无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随意停课、调课,有无在工作场所打牌、炒股、网购、打游戏,有无在上课时间抽烟、使用移动电话等行为。
第七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实行日常记录与学年考评相结合。学校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师德师风评价内容,主要考核在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八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向学生宣传宗教或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三)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
(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
(五)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六)动员、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七)在工作日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校外违规办班补课,搞有偿家教,收费补习;
(八)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九)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十)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十一)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十二)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三)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十四)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十五)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保险等;
(十六)在课堂上吸烟;
(十七)工作时间有打牌、玩网络游戏、网上炒股、网上购物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行为;
(十八)讽刺、挖苦、侮辱学生或家长。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前款所列举行为,但经查实属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确定为不合格且须给予相应处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教师因违反师德师风规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处分的,必须按责任追究所属学校校长责任及主管领导责任,并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半年,记过期限为一年,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两年。要根据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处置,并视情况扣除相应工资。
第十三条 学校可设立专门监督电话和举报邮箱要,聘请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为师德师风监督员,学校应定期向师德监督员通报本校师德建设情况,对师德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要尽快给予答复或解决。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北区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