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重庆市江北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重庆市江北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食堂食材采购行为,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食堂,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章 采购要求
第三条 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鲜肉、家禽、水产、蛋类)、干副类。以上食材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信息的发布点必须为政府采购的官网或平台,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小组一般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也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与,组成人数需为单数。
中标结果需在招标信息发布平台进行至少一天公示。一次招标服务期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米、面、油、干副每学期核价至少两次,肉类每个月核价至少一次,价格至少比周边大型超市或农贸市场下浮10%。
第四条 蔬菜类。学校可根据本校的议事规则或“三重一大”招标,也可参考第三条。价格应低于当地大型农贸市场价格。
第五条 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 ;
(二)禁止采购含铝食品添加剂;
(三)禁止采购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四)禁止采购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霉变红薯等高风险食品;
(五)禁止外购散装的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 、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高风险食品和散装熟肉制品;
(六)禁止采购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禁止采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章 供货管理
第六条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供应商若为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供应商若为产品的经销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企业的有效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经销合同。
(二)鲜肉类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销商须提供定点屠宰点所在的企业的《生猪定点屠宰证》和合作协议书;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生猪定点屠宰证》。
(三)供应商应具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如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措施、食品安全培训计划等有关内容。
(四)1000人以上的单位,供应商应具备自有运输车辆或租赁运输车辆,且至少有一辆冷链车。
第七条 学校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供货商的食材质量、食材价格、服务质量、合同执行情况、承诺兑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签合同和取消供货资格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第八条 学校应当制定食材供货商准入、退出机制。学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对因食材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综合考评结果满意率连续较低的、供货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应当依法终止或解除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九条 学校必须建立食材验收制度。学校确保所供食材安全、质高价优。对采购的食材要当场验收、过称或对量入库,建立出入库台账,台账需采购人、验收人亲笔签名,确保票、账、物相符。验收不合格的,应坚决拒收。
第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材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材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材来源可追溯。坚持索证索票,并留存供货商提交的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必须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建立供货商备案制度。学校与供货商应在开学前签订好采购合同,明确供货商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材质量与安全。学校招标文件和合同交区教育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对供货商提供不合格产品或不按要求供货的,应依法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其供货资格,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区教委对采购工作进行督查,因违规进货、食堂采购管理不符合规定等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食堂食材采购规定(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