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规定: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出国留学等。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转学应在学期期末前后联系有空余学位的接收学校,开学初进行。
非江北区就读的“江北区户籍”非毕业年级学生(含小学和初中),在符合转学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放寒暑假前后准备好申请转学的相关材料(户口本、房产证和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交到区教委基础教育科(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408室,具体时间致电023-67560273或023-67560173咨询),区教委根据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