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北区委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关心群众疾苦努力实现贫困有救助目标的实施意见》(江北委发〔2011〕36号)文件精神,做好残疾学生教育资助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救助,小学1000元,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2000元。对特教辅读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给予教育资助,每生每年1000元。
(一)一次性救助的资助对象
接受一次性救助的对象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江北区户籍;
2、就读我区公办及民办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学校,并具有正式学籍;
3、重病、城市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或孤儿。即符合《中共江北区委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关心群众疾苦努力实现贫困有救助目标的实施意见》(江北委发〔2011〕36号)中第一、二、三类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4、学生本人残疾。
(二)教育资助的资助对象
接受教育资助的对象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江北区户籍;
2、在我区公办小学辅读班就读或在我区公办及民办小学、初中、高中、中职随班就读,并具有正式学籍;
3、遵守《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基〔2008〕51号)、《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学生无中途辍学、流失、无故旷课记录,按规定在校学习;
4、学生本人残疾。
二、申报审核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校于新学年开学2周内发出通知,学生于开学后1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一次性救助
1、《江北区残疾学生一次性救助申请表》;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重庆市农村贫困户证》、城市“三无”人员审批表、《农村五保供养证》、孤儿证明中其中一项;
3、学生本人残疾证;
4、户口簿(需复印首页、户主页、增减页、父母及学生本人页)。
B、申请教育资助
1、《江北区残疾学生教育资助申请表》;
2、学生本人残疾证;
3、户口簿(需复印首页、户主页、增减页、父母及学生本人页)。
(二)学校初审。学校审核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和证明材料,在复印件上注明“经XX学校初审与原件相符”并签章。原件经学校初审后退回学生或家长。学校初审有异议的应在上报前通知本人。学校初审通过后,填报《江北区残疾学生一次性救助汇总表》、《江北区残疾学生教育资助汇总表》,汇同初审合格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区级部门审批
区教委汇总审核学生学籍,审核通过后送区民政局认定审核贫困资格,送区残联认定审核残疾资格。区民政局、区残联审核通过后,返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定。
三、资助资金拨付
残疾学生教育资助资金按学期划拨。区教委根据审定结果编制经费预算,区财政追加经费预算,学校根据预算及时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区级各部门应保证资助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教委统筹协调小学至高中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区残联负责残疾认定审核工作,区民政负责贫困认定审核工作,区财政负责资助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各学校负责学生申请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各单位应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政策落实。
(二)区教委、区残联应建立残疾学生教育资助信息库。学校应建立残疾学生教育资助专项工作档案,及时将申请、审批、发放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三)区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对资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存在违纪、违规、违法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办法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