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拟订社区建设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负责全区标准地名档案管理;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指导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
(六)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登记、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负责孤儿、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推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负责本级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