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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7933P/2024-0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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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区民发〔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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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6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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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局将对全区社会组织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630日前经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主要是对社会组织2023年度遵守宪法和法规政策、党建工作、履行法人治理、机构管理、人事和财务管理、业务活动、收费情况、评比表彰、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参与乡村振兴等年度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公益活动、信息公开、涉外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和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防范化解措施等方面事项进行检查,具体内容详见《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业企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报告书》)。

三、年检时限

2024320日起至2024531日止,各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向我局报送纸质文本材料的起止时限。超过截止时间网上年检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不再受理本次年检。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单位一式两份);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三)有关社会组织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按照三年一审计抽查原则,统一信用代码最后一位数字789的社会组织和首次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须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获得4A5A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不需提供审计报告。

22022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须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在整改报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作出整改情况说明。

32022年度应参加而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须提供202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未参加20212022年度年检的社会组织须提供2021202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同时在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栏提交未参加年检的专项情况说明。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四)2023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须在《工作报告书》中对整改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

注意: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531日;网上填报资料及纸质报告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视为未参加年检。

五、年检方式和程序

(一)年检方式

本次年检,采取网上填报-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初审-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脱钩的除外)-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办结等方式进行。

(二)年检程序

1网上填报信息

参检单位上网登录“重庆市民政局”官网(网址:http://mzj.cq.gov.cn)→在首页中部“民政便民”中点击“社会组织年检”→进入“重庆市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注册并登录(按照网页提示要求注册账号)→登录后自动跳转至“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账号注册、系统登录等演示视频见链接:https://pan.baidu.com/s/1PetBbqXQDfzH0OiKMEwRUA?pwd=1234

登录“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后,选择左侧“年检信息”并选定“2023年度检查任务”,点击“填写年检信息”,进行年检报告书填写。(提交前可多次填写、修改并保存,提交后不可再进行修改)

2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查填报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对各单位填报的《工作报告书》进行网上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审查通过。

3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年检初审

参检单位应备齐《工作报告书》等年检相关纸质材料,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年检初审,经签署审查意见和加盖印章后,完成年检初审。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办结年检

参检单位持《工作报告书》、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待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后,办结本次年检。

特别提醒:社会组织应认真填写《工作报告书》,要仔细看清相关栏目的要求及注释事项,填报过程中未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前可进行修改,但每次退出时须点击保存按钮,避免已填写数据丢失。

六、年检结论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为提升公众对社会组织监督的透明度,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示拟定年检结论、公告年检结论。

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将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将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的;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8.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9.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初审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20.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党组织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形;

2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22.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三)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置比例不合理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负责人少于三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3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会员数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量、或无固定办公住所、或无专兼职工作人员、或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等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8.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年检结论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税前抵扣资格认定等重大权益,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各社会组织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次年检,逾期不予受理。

(二)履行社会组织年检的初审是业务主管单位的法定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发送到所属社会组织,按时完成初审工作,且务必签署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初审意见,指导并督促其于5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本次年检。

(三)除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整改的社会组织外,凡逾期未接受年检的,将被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业协会商会应按规定将年度工作报告向全体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的监督。

)社会组织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年检工作报告书填报咨询:

联系人:张秀云、罗慧敏、朱莉

联系电话:023-67953179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1410(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国际商会大厦14楼)

2.网上填报系统操作问题咨询:

联系人:张中豪

联系电话:023-89188101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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