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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33P/2023-00122
  • [ 发文字号 ]
  • 江民罚〔2023〕第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6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4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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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重庆六家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盘溪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永(身份证号352123*******10519)

     址:江北区松石大道506号附30/31

2023816日,我局检查时现场发现你单位:1.未按规定配置护理人员;2.员工不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3.食品原材料未按要求存放。以上行为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事实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82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第九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816日决定对你单位处1000元罚款。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20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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