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重庆善佰养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
地 址:江北区长安厂老厂区6-1区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检查时现场发现你单位:1.对新入职食堂员工未培训到位;2.食品留样不规范;3.生熟食品未分区。以上行为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九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5日决定对你单位处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