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重庆德孝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地 址:江北区北滨路424号-2
2023年3月20日,我局检查时发现你单位:1.2楼消防门口堆放杂物;2.饭厅扶手摇晃;3.未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置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专职养老护理员。以上行为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3月28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九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决定对你单位处1000元罚款。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