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爱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变更章程内容和业务范围的有关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
1.将业务范围由“提供老年人、妇女、儿童及青少年、学校、城乡社区、企业、军休、康复、矫治、就业、社会救助、心理健康、婚姻家庭等社会工作以及培训、咨询、辅导服务;接受社会慈善资金和物质的捐赠,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更为“提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毒社会工作、司法矫正、老年人、妇女、儿童及青少年、学校、城乡社区、企业、军休、康复、矫治、就业、社会救助、心理健康、婚姻家庭等社会工作以及培训、咨询、辅导服务;接受社会慈善资金和物质的捐赠,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
2.将章程内容“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的。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变更为“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