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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会计学会:
你单位报来关于住所变更申请的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重庆市江北区财政会计学会住所变更为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江北嘴科金中心A1栋五楼。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