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对持有江北区户籍或非江北区户籍人员,持有江北区居住证或未持有江北区居住证、但在江北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对象,因遭遇重大疾病、重大意外灾(伤)害、子女就学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困难原因,应符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江北府发〔2018〕23号)和《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江区民发〔2019〕32号)规定。
二、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 临时救助申请书;
2.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
3. 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 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工伤、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街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镇可先行受理。
三、临时救助标准
现江北区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C类: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民政部门建档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成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D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重庆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救助标准分为:
(一)医疗和意外伤害困难临时救助
1.重特大疾病和意外伤害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赔偿补偿、商业保险赔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其自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其自付的医疗费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0000元,其自付的医疗费给予3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成员或个人付费用达到20000元,其自付的医疗费给予10%给予救助,封顶线1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3.事前垫付临时救助。对患有重特大疾病需入院治疗,确因家庭困难,无法垫(预)付相关治疗费用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可根据其家庭或个人实际困难程度,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因家庭或个人遭受火灾等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申请家庭或个人实际居住的房屋大部损毁等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成员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中有就读非民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导致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本科及以下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以后每学年一次性给予3000元救助金。
(四)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救助
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街镇应按程序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审定实施救助。
四、办理流程
五、申请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地点
对于申请人具有江北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镇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江北区户籍人员,持有江北区居住证或未持有江北区居住证、但在江北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对象,由居住地街镇受理。其中重大疾病、重大意外灾(伤)害、子女就学临时救助,由街镇直接审批,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由街镇报区政府审批。
七、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023-67855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