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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7933P/2023-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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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6
江北区最低生活保障事项办理指南
日期: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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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凡具有江北区户籍居民,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的,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书面申请

二、设定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文件规定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四、申请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四、最新低保标准

现重庆市城市低保标准735/人·月,农村低保标准600/人·月。我区按照城乡低保统筹工作要求,将农村低保标准同步提高到城市低保标准水平,其差额部分135/人·月以生活补贴的形式发放。

    五、办理流程

六、申请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街镇救助窗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一致的: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书面申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村(居)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村(居)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八、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023-6785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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