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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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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江北区户籍或非江北区户籍人员,持有江北区居住证或未持有江北区居住证、但在江北区实际居住的家庭或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遭遇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分为以下的救助类型和救助情形,并分别确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一)救助类别。

    根据临时救助家庭或个人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分为以下几类:

    一类: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类:低收入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民政部门建档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成员。

    三类: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情形和标准。

    1.重特大疾病临时救助。因家庭成员突患重特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按其住院或门诊治疗费用在经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偿、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所有报销和救助后,一类家庭成员或个人当年住院或门诊治疗自付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按25%的比例给予救助, 一次性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10000元;二类家庭成员或个人当年住院或门诊自付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按15%的比例给予救助, 一次性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7000元;三类家庭成员或个人当年住院或门诊治疗自付医疗费用30000元以上,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性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5000元。

    2.意外事故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申请家庭(或个人)实际居住的房屋大部损毁或家庭财产严重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视困难程度,参照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其中:

    1)家庭对象。按照家庭人口数量,一类家庭成员给予每人6个月的额度的救助,一个家庭一次性封顶线不超过8000元,二类家庭成员给予每人4个月的额度的救助, 一个家庭一次性封顶线不超过5000元,三类家庭成员给予每人3个月的额度的救助,一个家庭一次性封顶线不超过3000元。

    2)个人对象。一类对象个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额度的救助,二类对象个人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额度的救助,三类对象个人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额度的救助。

    3.非义务教育临时救助。一类家庭成员中有就读非民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各种社会救助、帮扶、家庭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对一类家庭中的学生个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救助金。

    4.其他特殊情况救助。对其他特殊原因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专题评审会实施救助,对重特大事项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区政府审定实施救助。

    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原则上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批,采取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并考虑其特殊情形和紧急程序,特殊情形应报区政府研究审批,紧急程序应先救助后补齐手续,具体申请审批规程详见附件。

   五、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应采取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同时兼具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的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

    我区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其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区、街镇两级承担制,区临时救助基金承担70%,街镇承担30%。按照“先垫付后清算”的原则,每季度结算一次。如资金调度有困难,可根据街镇支出情况,年初拨付一定周转金,年末清算。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街镇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六、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街镇要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民政、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按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探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区民政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七、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临时救助制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强化能力建设。

    各街镇要统筹考虑本辖区内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强化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t街镇和区级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江北府发〔2017〕68 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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