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将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其余待遇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新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要求
老年人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发放程序与原发放程序一致。各街镇要切实做好老年人津贴发放工作,坚决杜绝冒领、骗领等情况发生,并做好政策宣传,切实把党和政府关爱送到老年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