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镇:
为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和建设“幸福江北”的目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全区老年人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名称
将生活补贴、长寿补贴、营养补贴等统称老年人津贴。
二、调整标准
(一)老年人津贴标准
凡户籍在我区:
年龄在70—99岁、属于城乡低保家庭、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建档困难户且未享受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年龄在80—8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年龄在90—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年龄在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50元。
(二)长寿慰问金标准
凡户籍在我区,100岁老人生日发放一次性长寿慰问金,每人500元。
三、资金管理及发放
津贴资金在区级财政预算内列支,按月发放。各街镇要切实做好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杜绝冒领、骗领等情况发生。各社区(村)要做好政策宣传和上门慰问等工作,把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爱送到千家万户。
本通知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