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民政局>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养老服务政策及标准 > 区内政策标准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津贴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2-12-12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镇:

为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和建设“幸福江北”的目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全区老年人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名称

将生活补贴、长寿补贴、营养补贴等统称老年人津贴。

二、调整标准

(一)老年人津贴标准

凡户籍在我区:

年龄在7099岁、属于城乡低保家庭、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建档困难户且未享受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年龄在808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年龄在90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年龄在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50元。

(二)长寿慰问金标准

凡户籍在我区,100岁老人生日发放一次性长寿慰问金,每人500元。

三、资金管理及发放

津贴资金在区级财政预算内列支,按月发放。各街镇要切实做好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杜绝冒领、骗领情况发生。各社区(村)要做好政策宣传和上门慰问等工作,把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爱送到千家万户。

本通知2014121日起执行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2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