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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7933P/2021-00122
  • [ 发文字号 ]
  • 江民罚〔2021〕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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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6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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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江北区鱼嘴镇养老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址:江北区鱼嘴镇和顺路232号(康韵家园8号楼)

2021118日,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进出管理不规范,未查询渝康码、行程码,未进行消毒;2.消防监控管理人员不熟悉操作流程;3.无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11124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第六款、第九款的规定,本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民政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2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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