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办理名称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二、办理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三、补贴对象
具有重庆市江北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江北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 200 元。
五、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由金融机构代发。
六、申请材料清单
1. 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特困对象救助供养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2. 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特困对象救助供养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2)。
七、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
3. 审核办结。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9:00-12:00,14:00-18:00。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民政窗口
十一、咨询联系方式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福利慈善科
电话:023—67952196
附件:1.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1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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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出生 日期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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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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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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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类别 |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对象 | |||||||
重残失能老年人 |
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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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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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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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失能老年人 |
瘫痪卧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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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卧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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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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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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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 ||||||||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
调查人:年月日 | |||||||
公示情况 |
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自年 月起开始发放。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注:1. 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一、二级。
2. 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乡镇(街道)、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
附件2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
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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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出生 日期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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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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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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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类别 |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对象 | |||||||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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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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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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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 ||||||||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
调查人:年月日 | |||||||
公示情况 |
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自年月起开始发放。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注: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乡镇(街道)、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