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位优势简介(生态环境、产业发展)
江北区地处长江、嘉陵江两江之北,自西向东呈长条型带状分布,长江岸线53公里、嘉陵江岸线19公里,幅员面积220.8平方公里,辖九街三镇,常住人口92.65万,城镇化率99.2%,相继荣获全国文明城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安杯”、全国双拥模范城等荣誉称号。
品质养老,江北享“寿”。江北区已建成113个养老服务中心(站),提前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成功申报全市唯一的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试点区,建设702张家庭养老床位,开展居家上门服务。全面推广“党建引领+股份制”“中心带站”等养老助餐模式,设立养老助餐点47个。
二、养老服务投资审批有关事项
(一)政策依据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
2.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
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发〔2014〕59号)
5.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18〕63号)
6.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北府办〔2021〕36号)
(二)主要措施
1.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 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养老机构设立及变更办理备案手续,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投资养老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3. 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向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5. 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6. 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根据诊疗需要和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三、养老服务投资审批有关咨询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3—67872836。
江北区民政局,联系电话:023—6786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