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 应当符合《建筑法》《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 应当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和监督管理等规定;
3. 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 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范围
1. 新登记设立的养老机构;
2.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
3. 原许可到期,需备案的养老机构;
4. 需要法人、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
三、备案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本);
2.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3.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4.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7号)。
四、材料目录
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或《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交原件1份;
2.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交原件1份;
3. 根据备案机构性质提交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
4. 根据备案机构实际情况提交自有服务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如为租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住建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以及机构建筑竣工图片,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
五、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
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金港新区19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号综合受理窗口。
(二)线上办理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http://scjgj.sc.gov.cn
四川省民政厅:http://mzt.sc.gov.cn
重庆市政务服务网:http://zwykb.cq.gov.cn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http://scjgj.cq.gov.cn
重庆市民政局:http://mzj.cq.gov.cn
六、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3.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部门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十、受理时间
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23-67866127。
监督投诉电话:023-67853900。
附件:1. 川渝两地养老机构备案流程图
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 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 备案承诺书
6.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7.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