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区级部门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1 |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 |
江北区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四条第(四)项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
市级,区县级 |
市民政局 |
2 |
养老服务查询、咨询和投诉举报 |
江北区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38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接受投诉和举报。 |
市级,区县级 |
市民政局 |
3 |
殡葬事务咨询、培训 |
江北区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1.《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市民政局 |
4 |
婚姻家庭辅导 |
江北区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之一:(一)社会工作师;(二)心理咨询师;(三)律师;(四)其他相应专业资格。 |
市级,区县级 |
市民政局 |
5 |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查询 |
江北区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第(六)项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
市级,区县级 |
市民政局 |
6 |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补发、换发 |
江北区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市级,区县级 |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