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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320U/2020-00001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农发 [2020] 155号
  • [ 主题分类 ]
  • 法制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0-11-10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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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属各科(室)、队、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90号)和重庆市江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精神,我委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要求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须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详见附件1.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支队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详见附件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支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经委法制科、法律顾问单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详见附件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委成立三项制度领导小组(详见附件4.“三项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法制科,负责指导协调等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依法行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组织实施。开展三项制度学习培训,加强普法宣传;严格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开执法信息的审核,强化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职责落实到人工作落实到位

(二)健全制度体系委法制科要切实履行对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加强执法办案指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有效衔接,形成覆盖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较完整的制度体系。

(三)保障经费投入。根据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标准配备执法装备,将执法装备需求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四)加强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经执法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考核工作


附件:1.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

      3.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三项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115

附件1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水利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本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向社会公示本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及救济方式、执法人员名单等行政执法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本部门执法机构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行政服务事项清单。公示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及实施清单内容。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本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节事后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示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双随机抽查。公示双随机抽查的抽查时间、抽查人员、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对象及抽查结果。

(三)依申请可以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应当公示的,一律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九条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互联网+监管”“信用中国”等相关网站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

(二)传统媒体。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户外广告等公示。

(三)办公场所。在本部门办公楼、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等进行重要信息公示。

 第四章公示程序及时限

  第一节事前公示程序及时限

第十条《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及新颁布、修订、废止的涉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制与行政审批科牵头负责、准确梳理、编制本委《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由党政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已经公示的信息。  

(二)牵头科室负责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三)出现新颁布、修订、废止的涉农法律法规或发生机构职能职责调整等情况,相关科队中心需在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经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公示,并交牵头科室备存。

(四)新制定、修订、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科室报经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党政办公室及时公示。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及时限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公示时限。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队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二)公示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网站上公示满5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2年),由该信息产生的科队拟定撤销说明报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撤下。已经公示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已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示的原行政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公示机制保障

第十二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撤销由各科(室)、队、中心负责。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各科队中心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程序公示和更新。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纠错、更正。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信息不准确的,报送主管领导调查核实后,以适当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督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造成影响、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善执法案卷制作,充分运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材料、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七条 本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通过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并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通过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考试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正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农业、水利《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四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期限进行保存。日常检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有效依据。

第十七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经委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八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借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的,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借阅。

第十九条 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分类存档管理,按照执法机构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纪检、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纪检、法制部门负责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将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进行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水利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农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执法监督的措施。行政执法支队综合科负责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法制与行政审批科负责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监督检查职责。行政执法支队主要领导为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查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责任人,综合科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要领导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责任人,法制与行政审批科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告知当事人前,进行法制审查、审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拟行政执法决定书,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三)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展开调查,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无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审核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报送法制审查、审核的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相关审查、审核科室。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法制部门将记录在案并报告委主要领导。未经法制审查或未履行法制审查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审核的;

() 不配合法制审查、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不配合相关调查的;

() 不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审核)意见书》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三项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蒋中伟农业农村党工委 书记

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卢四维农业农村党工委副书记

农业农村委员会二级调研员

杜小  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支队政委

员:农业农村委党政办公室 主任

郑晓寒农业农村委法制与行政审批科长

何小雪农业农村委财审人事科科长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法制与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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