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王玉章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68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105***********932
工作单位和职务: 无
住所: 四川省泸州市***********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下午2时许,在江北区朝阳溪中段堤坝水域非法捕捞时候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鱼嘴派出所现场查获。现场查获捕捞网1副,渔获物0.29千克16尾(鲹条3尾、罗非鱼13尾)。2023年7月4日,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朝天门派出所将该案移交至本机关处理。本机关于7月4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场盘问、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照片证据1份3页;4.当事人身份证明一份;5.生活困难证明1份。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网具在江北区朝阳溪中段堤坝水域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鉴于当事人到案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四川农村来渝务工人员,生活确有困难;从当事人使用的非专业捕捞工具判断其违法行为是下雨无工可做时临时起意消遣;当事人所捕获主要渔获物罗非鱼为外来物种,后果轻微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王玉章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经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0.29千克(鲹条3尾,罗非鱼13尾);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