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马小平,性别: 男,民族: 汉族,出生日期: 1985年9月15日,身份证号码:5002xxxxxxxxxx2755,工作单位和职务: 重庆航集实业有限公司船员,联系电话:13xxxxxxx26,住所: 重庆市奉节县公平镇xxxxxx。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于2023年10月23日15时50分在江北区果园港长江水域,禁钓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船舶靠在岸边,使用1支鱼竿,1枚鱼钩进行垂钓,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等。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江北(渔业)告〔2023〕49号),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江北区果园港长江水域,禁钓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船舶,使用1支鱼竿,1枚鱼钩进行垂钓的违法事实清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和第六条第五项“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五)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之规定,依照《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八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以及《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鱼竿1支,鱼钩1枚;
2、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