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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320U/2023-00141
  • [ 发文字号 ]
  • 渝江北(渔业)罚〔2023〕2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4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8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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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张剑锋,性别: 男,民族: 汉族,出生日期: 19*****日,身份证号码: 5001**********0815,工作单位和职务: ,联系电话: 17*******20,住所: 重庆市万盛区**********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于 202353114时许,在江北区江北嘴梁沱长江水域,使用抄网进行捕捞,经执法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查获捕捞渔具抄网1副,渔获物:鲹条10尾、河虾11尾。202368日,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朝天门派出所将该案移交至本机关处理。本机关于68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移交函》《到案经过》《询问笔录》、《移交清单》《指认照片》等。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抄网江北区江北嘴梁沱长江水域进行捕的违法事实清楚。鉴于当事人到案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行为,自愿将捕捞工具交予我委进行销毁处理且保证以后不再有捕捞行为。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张剑锋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抄网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经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小写:2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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