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陈邦宽,性别:男,民族: 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2**********3435,工作单位和职务:无,联系电话: 13*******04,住所: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于2023年11月20日14时在江北区高家花园大桥嘉陵江水域使用3支鱼竿(其中2支鱼竿配备2枚鱼钩,1支鱼竿配备7枚鱼钩)进行垂钓,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邦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和《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根鱼竿(鱼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之规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等。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江北区高家花园大桥嘉陵江水域使用3支鱼竿(其中2支鱼竿配备2枚鱼钩,1支鱼竿配备7枚鱼钩)进行垂钓的违法事实清楚。根据《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或者使用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进行垂钓的;”的规定,当事人使用3支鱼竿(其中2支鱼竿配备2枚鱼钩,1支鱼竿配备7枚鱼钩)的方式垂钓属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鉴于当事人无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裁量情节,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实施一般处罚。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鱼竿3支,鱼钩11枚;
2.罚款1100元(大写:壹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