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蜀欣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再平
联系电话:13*******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243671030550A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镇河堡街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7月5日,两江新区检察院向本机关送达了《检察建议书》(渝两江检行公建〔2024〕14号),两江新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你单位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郭兴路与渝怀铁路交叉口西南侧,建设一处临时性碎石加工点,从2021年底至今,该碎石加工点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一直长期使用水泵从长江一级支流旱河内抽取地表水,用于原料破碎和筛分作业、洒水抑尘、车辆清洗等。
经对两江新区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现场推进会记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进行核查,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调查,并制作了立案审批表《渝江北(水利)立〔2024〕06号》。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间,共计在旱河未经批准擅自取水890天,取地表水36490m3。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两江新区检察院提供的:《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现场推进会记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以及本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勘笔录》、《现场照片》等。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旱河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事实清楚。鉴于当事人在本机关立案前已经主动拆除取水设施,整改到位,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补交水资源费3649元。依据《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9项“违法情节较轻:未经批准擅自年取水量(非农)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超许可取水量10%以上20%以下;裁量阶次从轻:补缴水资源费,并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旱河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你单位已经拆除了取水设施,改正了违法行为并补缴了水资源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