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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320U/2024-00052
  • [ 发文字号 ]
  • 渝江北(水利)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2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7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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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江北区竹憩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105MADDJ5N9X4

经营者: 李*
经营场所: 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新**

当事人五宝镇新三村实施的竹憩园农庄项目违法利用、占用长江岸线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18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整改情况的函》(江北五宝府函〔2024〕12号)。3月27日,我委执法人员会同五宝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技术人员前往现场核查。经查,江北区竹憩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五宝镇新三村实施的竹憩园农庄项目整地区域部分处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线内,涉嫌违法利用、占用长江岸线,本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5月16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出具了本机关委托开展的《江北区五宝镇新三村一社竹憩园农庄项目疑似违法占地测量》(编号JB20240509009)的报告,5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将《江北区五宝镇新三村一社竹憩园农庄项目疑似违法占地测量》(编号JB20240509009)直接送达给当事人。

5月24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江北区竹憩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工作人员潘*宝到江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我委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渝江北(水利)责改﹝2024﹞第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5月31日前拆除在江北区五宝镇新三村长江岸线范围内修建的道路及构筑物,恢复岸线原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出具的《江北区五宝镇新三村一社竹憩园农庄项目疑似违法占地测量》(编号JB20240509009)的报告显示:竹憩园农庄项目建设占长江河道管理线内面积7951.9平方米,全部为推土状态,即表层植被清除,无其他利用情形;其中林地面积6027.8平方米。6月12日,我委将该项目涉林的违法线索移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经查,重庆爱渝汇商贸有限公司与五宝镇新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五宝镇新三村竹憩园土地流转以及房屋租赁协议》,流转土地164.37亩,其中露营区域28亩。流转土地后重庆爱渝汇商贸有限公司将竹憩园农庄项目交由当事人:江北区竹憩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负责实际经营。2024年初进场后,为保障游客安全露营,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平整过程中清理了原有杂草,以利于机具进场对原有可能倒伏对游客造成安全隐患的泡桐树进行了修枝,未建设固定建筑。2024年2月25日,五宝镇政府要求其停止施工,恢复原貌。当事人立即停工,并对裸露的区域播撒了草种进行复绿。项目未开业经营,无违法所得。

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配合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调查评估; 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与我委磋商后,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9573.20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整改情况的函》(江北五宝府函〔2024〕12号)。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3.《询问笔录》2份;

4.《江北区五宝镇新三村一社竹憩园农庄项目疑似违法占地测量》(编号JB20240509009)1份;
    5. 《五宝镇新三村竹憩园土地流转以及房屋租赁协议》1份;

6.江北区竹憩园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授权委托书1份;

9.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照片资料(2份);

11.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移交疑似问题线索的函(江北农函﹝2024﹞43号);

12.《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竹憩园农庄占用河湖岸线的生物多样性影响与渔业资源损失评估意见书》1份。

13. 《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竹憩园农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

14.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委托代表人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江北(水利)告〔2024〕1号】,当事人在当即提出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五宝镇新三村实施的竹憩园农庄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前已主动整改,积极恢复岸线原貌,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补偿措施,无违法所得,并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同时本案为五宝镇新三村引进的文旅项目,综合考虑乡村振兴和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五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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