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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重庆呆兮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MAD56YNY5M
法定代表人: 黄*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村*社
当事人在江北区五宝镇干坝村七社实施的呆兮兮民宿项目违法利用、占用长江岸线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18日,接《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整改情况的函》(江北五宝府函〔2024〕12号)。3月27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会同五宝镇人民政府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前往现场核查。经查,重庆呆兮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江北区五宝镇干坝村沿江路实施的民宿项目部分区域在长江岸线红线范围内,涉嫌违法利用、占用长江岸线。本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5月16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出具了本机关委托开展的《江北区五宝镇干坝村七社呆兮兮民宿项目疑似违法占地测量》(编号JB20240509008)的报告。
5月23日,根据测量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重庆呆兮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利用、占用长江岸线的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现场送达当事人《江北区五宝镇干坝村七社呆兮兮民宿项目疑似违法占地测量》(编号JB20240509008)。
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重庆呆兮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就涉嫌违法利用、占用长江岸线的行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区农业农村委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渝江北(水利)责改﹝2024﹞第0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在江北区五宝镇干坝村七社长江岸线范围内修建的道路及构筑物,恢复岸线原貌。6月12日,区农业农村委将该项目涉及林业的违法线索移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经调查,重庆市非也文意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与重庆市江北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出租合同后,由重庆呆兮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场施工,2024年2月,因涉嫌违法利用、占用长江岸线被五宝镇叫停了施工并要求整改,至今未继续施工也未经营,没有违法所得。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出具的《江北区五宝镇干坝村七社呆兮兮民宿项目疑似违法占地测量》(编号JB20240509008)的报告显示:项目占长江岸线管理范围内面积为4893平方米,折合7.34亩,按实际用途分为15个地块(见呆兮兮民宿占长江保护线示意图)。
经调查核实,示意图中第11、12、13、14号地块为原有住户上世纪八十年代修建的晒坝,在重庆呆兮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场施工之前就已存在,共计497.5平方米,当事人对院坝裂缝破损部分进行填缝修复并修建了挡墙。
2024年5月24日,我委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渝江北(水利)责改﹝2024﹞第03号),当事人按照整改要求,于5月25日开始落实整改。我委执法人员于8月27日、9月13日分别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当事人在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了评估调查,并根据评估报告中的生态恢复方案进行了岸线恢复和绿化,用挖机铲除硬化路表层水泥,露出土层,拆除木亭、挡墙等建筑,推土区已复绿,整改已完成。
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009.12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江北区五宝镇干坝村七社呆兮兮民宿项目疑似违法占地测量》(编号JB20240509008)1份;
4.江北区五宝镇干坝村村委会《关于呆兮兮农场11-14号坝子的证明》;
5.《重庆市江北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重庆非也文意广告有限公司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出租合同》1份;
6.情况说明
7.重庆呆兮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重庆呆兮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整改后现场照片资料2份;
10.《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呆兮兮民宿占用河道生物多样性影响与渔业资源损失评估意见书》。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江北(水利)罚告〔2024〕03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江北区五宝镇干坝村七社实施的民宿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及时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拆除了长江岸线红线范围内建设内容,积极恢复岸线原貌,积极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补偿措施,没有违法所得,并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同时本案为五宝镇下湾村引进的文旅项目,综合考虑乡村振兴和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同时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