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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320U/2025-00012
  • [ 发文字号 ]
  • 渝江北(农)当罚决字〔2025〕000004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0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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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渊

  重庆市忠县*****

身份证号码5002**********107X                                            

2025年03月07日00时18分,朱渊在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老街双溪河河口长江水域实施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处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和《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之规定。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

行政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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