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速到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DT4X****
住所(住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路***1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诗源
身份证件号码:5001**********0040
2025年7月14日,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重庆速到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CPVAg家用犬病毒筛查用品10盒、CDVAg家用犬病毒筛查用品5盒、CCVAg家用犬病毒筛查用品5盒、FCoVAg家用猫病毒筛查用品5盒、FVPAg家用猫病毒筛查用品2盒进行销售,该批产品为假兽药,其货值金额为416.45元。其货架上有CPVAg家用犬病毒筛查用品8盒、CDVAg家用犬病毒筛查用品3盒、CCVAg家用犬病毒筛查用品3盒、FCoVAg家用猫病毒筛查用品3盒待售,通过兽药销售获取收入73.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
5、现场检查照片2份;
6、进货记录1份;
7、销售清单1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之规定,属于无证经营兽药。
本机关于2025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进行陈述申辩。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416.45元,获取销售收入73.88元。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338项“违法情节:较轻;适用条件:违法经营的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3批次以下,货值金额低于两千元的;裁量阶次:从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你店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兽药的活动,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销售的假兽药:CPVAg家用犬病毒筛查用品8盒、CDVAg家用犬病毒筛查用品3盒、CCVAg家用犬病毒筛查用品3盒、FCoVAg家用猫病毒筛查用品3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88元;
3、给予人民币832.9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06.7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江北区行政服务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 8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