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宠**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HJ0N
法宝代表人:石*
联系电话:18*******16
住址:江北区港安二路48号*幢6-*
2025年7月11日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接到群众投诉,对当事人重庆宠**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立案查处。现查明:该公司通过其网上销售平台淘宝商城“汤姆宠物医生”、拼多多“咕噜宠物药品店”及其平台销售明细有兽药拆零销售的宣传和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兽药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6、《现场检查笔录》1份;
7、现场检查照片1页;
8、平台销售凭证2页;
9、5-7月平台销售明细3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对其违法事实不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但口头要求从轻处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涉案违法所得较少。本机关于2025年5月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改正。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354项“违法情节:较轻;适用条件: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阶次:从轻;裁量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宠**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兽药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江北区行政服务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