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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繁*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江北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0**********DQ38
联系电话:15*******00
住址:江北区华新街街道红砂碛**号附10号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该店门店悬挂的招牌名称为“繁*动物医院”,执法人员根据其提供的处方笺随机检查药房兽药,工作人员提供出头孢泊肟片、舒敏、宠心安、赛瑞宁等药物,无法提供苷佑安护肝片、癌贝斯、人血白蛋白等药物。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店内库存有人用药品西沙必利片2盒、无兽药生产批号的美敛新液2盒、过期的兽药缩宫素注射液3盒。该店工作人员承认其在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了部份人用药品及一些没有批准文号的兽药。根据其提供的处方笺,该店使用假劣兽药及人用药品共获取收入3135元。同时,该店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该机构的兽药进货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处方笺5页;
5、电子病历6页;
6、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
7、《现场检查笔录》1份;
8、现场检查照片5页;
9、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兽药查询记录4页。
当事人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医器械和兽药,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医器械、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对其违法事实不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但口头要求从轻处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使用了假劣兽药和人用药品。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涉案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以及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35元;
2、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1413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江北区行政服务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