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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320U/2023-00131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农发〔2023〕148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30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4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医疗综合服务中心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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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提交的重庆市江北区医疗综合服务中心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项目代码:2304-500105-04-05-176098)和重庆市江北区医疗综合服务中心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A片区E24-1/04地块,项目总用地面积19379.5m2(含项目二期建设预留用地3209.16m2),总建筑面积38741.88m2(其中地上面积26205.94m2,地下12535.94m2),停车位数321个(地上26个,地下295个),建设主要内容包括综合业务楼、医技诊疗楼、实验楼,配套建设停车场、附属食堂室外道路及铺装、绿化、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等附属工程

工程占地共计1.95hm2其中永久占地1.94hm2临时占地0.01hm2。工程挖方5.02万方,填方2.08万方,余方2.94万方。余方全部即挖即运至江北新城L28-5-1/03及周边地块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利用

工程总工期为18个月,工程于20239月开工,计划20252月完工。本工程总投资31782.59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7283.42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项目划分为建设防治区1个水土流失一级防治区,即项目建设防治区。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合理,面积为1.95hm2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过程中扰动地表面积1.95hm2,损毁植被面积0.26hm2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4%,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五)基本同意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七)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三、水土保持投资

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382.42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348.19万元(包括已列工程措施56.14万元,已列植物措施289.95万元,已列临时措施2.1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34.23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包括监测措施11.84万元,临时措施投资6.56万元,独立费用11.31万元,基本预备费1.78万元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5101)第十一条第一款确定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本项目属于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2.74万元(27351.8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委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委的监督检查。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委审批。

)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请你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后,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委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五、许可有效期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 1. 重庆市江北区医疗综合服务中心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   重庆市江北区医疗综合服务中心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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