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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320U/2024-00005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农发〔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8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江语听澜项目(江北区大石坝组团G分区G15-4-1/03、G15-4-4/07地块)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日期: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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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江语听澜项目(江北区大石坝组团G分区G15-4-1/03、G15-4-4/07地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项目代码:2308-500105-04-05-925074)和《江语听澜项目(江北区大石坝组团G分区G15-4-1/03、G15-4-4/07地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涉及G分区G15-4-1/03、G15-4-4/07地块两个地块,总建筑面积为46270.48m2。地上建筑面积为29355.73m2,地下建筑面积为12707.32m2,计容面积为32747.21m2。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边坡、给排水、海绵城市、精装、暖通等。

工程占地共计2.14hm2,其中永久占地1.98hm2,临时占地0.16hm2。工程挖方5.94万m3,工程挖方5.94万m3(自然方),其中表土剥离0.09万m3(自然方);填方量2.42万m3(自然方),其中表土回填0.09万m3(自然方);无借方,余方3.52万m3(自然方)。余方全部运至业主另一项目北滨路东延伸段配套(黑石子)临时弃土场工程回填利用。

本工程计划于2024年2月开工,2026年4月完工,总工期为27个月。本工程总投资53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2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项目划分为项目建设防治区1个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合理,面积为2.14hm2。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过程中扰动地表面积2.14hm2,损毁植被面积0.30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4%,表土保护率达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林草覆盖率达到25%。

(五)基本同意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七)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三、水土保持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396.70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337.27万元,主体工程已列投资中:工程措施52.59万元,植物措施283.88万元,临时措施0.80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59.43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5.96万元、监测措施费15.31万元,临时措施费用11.77万元,独立费用20.21万元,基本预备费3.1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99万元(29919.40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委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委的监督检查。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委审批。

(七)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请你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后,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委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五、许可有效期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 1. 江语听澜项目(江北区大石坝组团G分区G15-4-1/03、G15-4-4/07地块)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 江语听澜项目(江北区大石坝组团G分区G15-4-1/03、G15-4-4/07地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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