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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320U/2024-00057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农发〔2024〕142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8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江北区观音桥组团H分区H07-1、H08-1-1、H10-2-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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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江北区观音桥组团H分区H07-1H08-1-1H10-2-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江北区观音桥组团H分区H07-1H08-1-1H10-2-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项目代码:2401-500105-04-01-352798)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江北区观音桥组团H分区H07-1H08-1-1H10-2-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项目性质为新建工程,类别为房地产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高层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配建幼儿园、物管用房、地下车库及附属配套设施。项目业主单位为重庆联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占地面积为10.29hm2,其中永久占地8.27hm2,临时占地2.02hm2。项目区内拆迁安置由地方政府负责,采用货币补偿,其引起的水土流失不列入本项目。工程20244月开工,预计202712月完工,建设工期45个月项目总投资4350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152250万元,资金来源:由业主自筹。项目建设过程中土石方开挖总量为43.4m3(自然方,下同),土石方回填总量为45.64m3,弃方27.76m3其中26.76m3余方运往前沿科技城片区建筑垃圾消纳场,1m3余方运往九龙坡区人民医院迁建配套道路土石方工程(回填工程)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项目划分为2个水土流失一级防治区,即主体工程防治区和临时施工防治区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合理,面积为10.29hm2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过程中扰动地表面积10.29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1.0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表土保护率不计取。

(五)基本同意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七)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三、水土保持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781.78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689.42万元,方案新增投资92.36万元。主体已列投资中:工程措施费271.87万元,植物措施费414.85万元,施工临时措施2.7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中:植物措施费0.9万元,监测措施费24.22万元,施工临时措施费24.65万元,独立费用23.77万元,基本预备费4.4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4.41万元(144050.2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委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委的监督检查。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委审批。

(七)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请你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后,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委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五、许可有效期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 1.江北区观音桥组团H分区H07-1H08-1-1H10-2-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 江北区观音桥组团H分区H07-1H08-1-1H10-2-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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