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八中宏帆中学校:
你单位提交的《重庆八中宏帆中学高中部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重庆八中宏帆中学高中部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项目代码:2401-500105-04-01-300125)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重庆八中宏帆中学高中部建设工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项目性质属新建工程,类别为社会事业类项目,项目永久占地为22163.29m2,总建筑面积为75549.83m2,项目建设内容由1栋教学综合楼、1栋宿舍楼、二层地下车库及其配套设施组成。项目业主单位为重庆八中宏帆中学校。
项目占地面积为2.22hm2,为永久占地。项目区内无拆迁安置问题及改建专项设施。工程计划于2025年9月进场动工,预计2028年6月完工,总工期34个月。项目总投资为50451.3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6058.81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为13.43万m3(自然方,下同),土石方回填总量为2.38万m3,借方0.49万m3,为外购表土,余方11.54万m3,余方计划运往两江科技工业产业园(两路组团G标准分区G59、G61地块)工程回填场进行回填利用,运距约22km。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项目划分为1个水土流失一级防治区,即项目建设防治区。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合理,面积为2.22hm2。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过程中扰动地表面积2.22hm2,损毁植被面积0.16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五)基本同意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七)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三、水土保持投资
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74.12万元,其中主体设计已列水土保持投资224.08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50.04万元。在主体已列投资中:工程措施费39.1万元,植物措施费183.6万元,临时措施费1.38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1.29万元,监测措施投资19.53万元,施工临时措施投资9.72万元,独立费用16.67万元,基本预备费2.83万元。项目占地共计2.22hm2(22164m2),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5〕10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确定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本项目属于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3.1万元(31029.6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委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委的监督检查。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委审批。
(七)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请你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后,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委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五、许可有效期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 1. 重庆八中宏帆中学高中部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 重庆八中宏帆中学高中部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