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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320U/2025-00032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农发〔2025〕48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6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港城园区B区24号路北侧边坡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日期: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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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港城园区B24号路北侧边坡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港城园区B24号路北侧边坡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项目代码:2101-500105-04-01-807020)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港城园区B24号路北侧边坡整治工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寸滩阶段,项目建设类型为新建。建设单位为重庆江北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景观绿化、排水工程、土石方工程、边坡支护、挡墙及附属设施等内容,不含路面结构、管网、电照等内容。施工进场时边坡为凹地,在对边坡修坡、回填土石方时,为防止坡后积水和保障边坡稳定,同步对港澜路路基进行回填,临时占用港澜路建设用地0.53hm2;施工单位在项目北侧新建1处施工营地,新增临时占地0.05hm2;施工材料临时堆放在项目红线内或施工营地;项目区周边已有完善的市政路网,无需新建施工便道

项目总占地面积2.2hm2其中永久占地1.62hm2临时占地0.58hm2;本项目土石方总挖方3.83m3,总填方14.1m3借方10.27m3,借方来源于建设单位同期承建的港城园区B区西区场平工程,平均运距400m。本项目不涉及移民拆迁和专项设施改建问题。项目已于20223月开工,20235月完工,工期共计15个月。项目总投资为29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357万元,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项目区不涉及移民搬迁和专项设施改(迁)建。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项目划分为2个水土流失一级防治区,即主体工程防治区、施工营地防治区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合理,面积为2.2hm2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过程中扰动地表面积2.2hm2,无损毁的植被面积。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0.85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表土保护率不计取。

(五)基本同意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七)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三、水土保持投资

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218.64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193.36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25.28万元。在主体已列投资中:工程措施费21.73万元,植物措施费171.63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监测措施费1.55万元,独立费用20.66万元,项目占地共计2.2hm221961m2水土保持补偿费3.07万元(30745.4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委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委的监督检查。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委审批。

(七)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请你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后,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委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五、许可有效期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 1.港城园区B24号路北侧边坡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 港城园区B24号路北侧边坡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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