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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日期: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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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相关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向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五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经办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转投诉举报收发人员加入投诉举报台账。

第六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第七条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 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

第八条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地其中之一处于江北区辖区内,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即受理。

第九条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由经办人告知投诉人。受理与否决定由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作出,作出受理与否决定的同时确定经办人员和办理时限,由投诉举报收发人员登记并督促完成整个处理流程,投诉举报办结后相关资料由经办人交投诉举报收发人员进行登记归档。

第十条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举报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十二条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

第十三条调解由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主持,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协助。调解人员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当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应当中止调解,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四条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解期限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 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 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十六条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 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 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留存一份归档。

未制作调解书的, 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农业行政执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举报投诉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收到举报的 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 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应当按照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江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江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投诉举报登记台账

    2重庆市江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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